关于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编发[2008] 5号
各市、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近年来,中央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对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事业单位设置过多、超编进入、效率低下等问题依然存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7] 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文[2007] 59号文件关于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事业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暂停审批新增机构编制
全省事业机构编制严格实行总量(以2007年年度报表数据为依据,下同)控制。各地各部门事业机构编制总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事业单位确需新增人员的,必须在已核定的本单位事业编制总额内实行公开考聘。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其他机构。
为保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推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之前,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暂停审批新增事业机构编制。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新增机构编制的,只能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事业机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其中乡镇事业机构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由市州编办报省编办审批;县(市)事业机构编制总量的调整,报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市、州事业机构编制总量的调整,报省编办备案。
实行事业机构编制总量控制调整报告制度。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本年度行政区域内事业机构编制总量控制调整情况在年底前报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对各地各部门事业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二、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调整工作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上工作日程,在中央和省未出台具体改革政策前,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以及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对所属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改革意见,为下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奠定基础。
三、加大事业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和实名制管理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加大编制实名制落实力度,完善公开制度和考核标准,努力构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长效机制。2008年6月底前,全省各地各部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有保密要求的除外)机构编制政务信息要全部上网公开;年底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全面实现编制管理实名制,其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基本实现编制管理实名制。
四、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登记程序,坚持年检制度,加强跟踪管理,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指导事业单位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五、严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对突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总量、擅自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超编进入、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以及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不具有公益性质事业单位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