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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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办发[2006]3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 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l、市级领导班子的领导职务职数及限额,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设置。

        2、市直部委办局的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1] 20号)执行,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三定”方案为依据。

        市直部委办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市直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3、区级领导班子的领导职务职数及限额,根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1] 30号)执行。所辖乡(镇)领导职数按《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武发[2005] 18号)执行。

        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按规定设置。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设行政首长助理,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外地来汉干部挂职的除外。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职数审批工作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l、因机构改革或重大调整需要重新核定市直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

        2、新设立或个别调整机构需要重新核定市直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市委常委会决定。

        3、市直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l、市直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市直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2、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批。

        3、调整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干部,由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的,或由上一级职务调整为下一级职务的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核批专项职数。

        4、市直党政机关按政策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增加职数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因军转干部升迁、调出、辞职、辞退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的,其增加的职数收回,不得安排他人。

        三、切实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

       (一)建立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制度。市委组织部、各区委组织部分别建立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薄,对职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二)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调整、使用或出现空缺后,各单位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门登记备案。

       (三)党委组织部门在选配干部前,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登记薄”审查各单位是否有空缺职数,没有空缺职数的不得配备干部。

       (四)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有关人员工作调动和职务工资晋升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登记薄”审查是否审核备案,对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和工资晋升手续。

       (五)严格按照职数配备干部,坚决纠正违反职数管理规定,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坚决制止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龄上搞“一刀切”、不占非领导职数的做法。对处级以下干部,除本人自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外,由领导职务平级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占非领导职务职数。

        四、注意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

        重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工作上信任、尊重、理解和关心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明确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并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情况,适当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配合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协管或者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积极探索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充分调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对领导职数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职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要严格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领导职数。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把职数管理工作做好。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领导职数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职数使用管理和干部配备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坚持按政策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限额设置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擅自超限额、超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规范的职务名称和机构规格配备干部。

       (一)市委组织部、各区委组织部要会同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尽快建立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薄,并对职数审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自本通知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市直各部门要将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过去超职数限额审批的职数、超职数配备的干部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以内。对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领导班子或内设机构(除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干部外),配备的人员未调整到规定职数范围内的,不能新配干部。

       (三)今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都要组织对职数审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审批职数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由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区、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工作。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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